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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93號)《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》和《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辦法》(市政府令第233號)有關規定,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,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;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騰空后、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,應將下列材料報市、區(市)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備案:
1.拆除工程施工備案申請表(包括規劃批準拆除意見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騰空的說明);
2.擬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;
3.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明(包括資質證書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信用證明);
4.拆除施工組織方案(包括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以及揚塵防治專項施工方案、應急救援預案、施工現場圍擋及周邊環境安全評估意見,并附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現場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、現場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以及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);
5.堆放、清除廢棄物措施(包括建筑廢棄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區域示意圖;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處置的核準證明和交費證明);
6. 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,施工企業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爆破作業項目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審批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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